环境公共卫生(可获许可的水上设施)条例 2021 S 644/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0日
2021 年环境公共卫生(可获许可的水上设施)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第 1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第 2 部分 水上设施许可证申请 3 申请或更新水上设施许可证 第 3 部分 水上设施许可证持有人的职责 4 水消毒可获许可的水上设施 5 可获许可的水上设施的水质 6 补救措施 7 水上设施持牌人的一般职责 8 记录维护 第 4 部分 撤销 9 撤销 第 5 部分 保存和过渡性规定 10 保存和过渡性规定 第一附表 费用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第二个附表 第 S 644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2021 年环境公共卫生(可获许可的水生设施)条例》行使授予的权力时对水的参数限制根据第 111 条e 环境公共卫生法,国家环境局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部长的批准下,制定了以下条例第 1 部分初步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21 年环境公共卫生(许可水生设施)条例和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开始运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可获许可的水生设施而言,是指能够产生悬浮罚款的可获许可的水生设施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空气或其他类型气体中的液滴;水上设施许可证持有人是指持有有效水上设施​​许可证的人;公共卫生 S 6432021);多用途水疗池具有环境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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