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指明处所)条例 2021 S 533/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2021 年环境公共卫生(特定场所)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特定场所的环境卫生计划 3 更换环境控制协调员或环境控制官员 4 特定场所经理的其他职责 No. S 533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法案(第 95 章)《2021 年环境公共卫生(特定场所)条例》为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经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部长批准,国家环境局作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1 年环境公共卫生(特定场所)法规,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开始实施。 特定场所的环境卫生计划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1 日2022 (a) (b) (a) (b) 2.(1) 任何特定场所的管理者必须以总干事要求的方式批准并提交总干事法案 (a) 第 62B(2)(a) 节中提及的特定场所的环境卫生计划; (b) 在第 (2) 款所述的适用期限内或总干事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允许的更长期限内。 (2) 就第 (1) 款而言,任何特定场所的适用期限是在该法第 62B(1)(a) 条中提到的已制定环境卫生计划的情况下,该特定场所是在该处所成为指明处所的日期;或在该法第 62B(1)(b) 或 (c) 条(分别)提及的修订或更新的环境卫生计划的情况下,在环境卫生计划修订日期后 14 天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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