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不动产)(减免)令上限。 96,或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遗产税(不动产)(减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 3 位于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4 不允许扣除 立法历史 遗产税法(第 96 章,第 50 节) 遗产税(不动产)(减免)令 O 1个GN编号 S 991967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7 年 6 月 20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遗产税(不动产)(减免)引证令。适用范围 2. 本命令适用于在 1965 年 8 月 9 日或之后至 196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死亡,并且在死亡时居住在新加坡的任何人。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马来西亚境内的不动产 3. 如果任何此类死亡后转移的财产包括马来西亚境内的不动产,则就该不动产应向只要是归属于该不动产的价值,无论是通过汇总还是其他方式,均应予以免除。不得扣除 4. 在适用此类减免的情况下,不得根据《遗产税法》第 28 条就此类不动产进行扣除。立法历史遗产税(不动产)(减免)令(第 96 章,O 1)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遗产税(不动产)(减免)令的使用者而提供。它不是本命令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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