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住宅建筑工程)(减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住宅在特定时期内的税收减免 4 住宅税收减免的期间 5 住宅业主申请减免税 6 减免自主计长收到提交计划通知之日起生效 7 通知时间延长 8 主计长通知申请人批准减免 9 如果所有者名称不在估价清单中,则不减免税款 10 不减免税款在住宅被占用期间 11 因建筑工程批准停止而终止减免 12 不予减免的情况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房产税法(第 254 章,第 6(5A) 节)财产税(住宅建筑工程)(减免)令 O 12 GN第 S 1601991 号 1991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91 年 4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物业税(住宅楼宇建筑工程)(减免)令》。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 29 中;建筑管理局的含义与《建筑控制法》第 1 章中的含义相同。业主自住,就住宅而言,指该人为住宅用途而占用的住宅,该人不是公司或协会或团体,其名称作为该财产的所有者出现在估价表中;建筑工程是指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II 部分需要建筑管理局或建筑管制专员(视情况而定)批准的任何工程; S 7282013 wef 01012014 建筑图则指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II 部分需要建筑管理局或建筑管制专员(视情况而定)批准的建筑工程图则; S 7282013 wef 01012014 Commissioner of Building Control 与《建筑控制法》(Cap....
物业税(住宅楼宇建筑工程)(减免)令上限。 254,或 12pdf预览版物业税(住宅楼宇建筑工程)(减免)令上限。 254,或 1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