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所得税(可扣除借款费用)条例 S 115/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3日
2008 年所得税(可扣除的借款费用)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定的代替利息或减少利息的应付金额 3 与 2008 课税年度相关的基期之前借款的扣除限制 附表可扣除借款费用第 S 11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08 年所得税(可扣除借款费用)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4(1)(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8 年所得税(可扣除的借款费用)条例,并适用于 2008 课税年度和随后的课税年度。代替利息或减少利息应付的规定金额 2.(1) 就该法第 14(1)(a)(ii) 条而言,任何人代替利息或减少利息应付的规定金额其中是该人招致的任何可扣除借款费用。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2) 在第 (1) 款中,可扣除借款费用是指附表第一栏中指定的、符合第二栏。限制在与 2008 课税年度有关的基准期之前借入的资金的扣除 3. 如任何人招致附表第 3 项所提述的债务证券折让或附表第 4 项所提述的债务证券溢价在与 2008 课税年度有关的基准期之前发行的任何债务证券的人,仅适用于 (a) 根据公式确定的属于 2008 课税年度及后续课税年度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其中 A是与 2008 课税年度有关的基准期的第一天与该人产生折扣或溢价的日期之间的天数(包括这两个日期); B 是发行债务证券之日与该人产生折扣或溢价之日之间的天数(包括这两个日期); C是该人发生的折扣或溢价的总额; (b) 如果在任何特定案件的情况下是公正合理的,在审计长认为合适的其他基础上,应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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