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利息和其他付款的豁免)通知 1 引用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免税编号 S 649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利息和其他付款的豁免) 2005 年经济和技术发展)通知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述为所得税 ( 2005 年经济和技术发展豁免利息和其他付款)通知,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2 月 2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当局是指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186 章);金融衍生品是指其收益与任何金融资产、证券、金融工具或指数,但不包括其收益完全与商品收益或表现挂钩的衍生品;金融机构是指获得管理局许可或批准的任何机构,或根据管理局管理的任何法案免于获得此类许可和批准的任何机构,包括根据该法案第 43G 节批准为金融和国库中心的机构。豁免 3. 金融机构在 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07 年 5 月 19 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就场外金融衍生品向非新加坡居民或非新加坡居民的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免税。在新加坡设立常设机构,但须符合 (a) (b) (c) 部长或他指定的人员可能施加的条件;为本通知的目的,审计长或管理局可能要求的声明(与根据管理局管理的任何法案免于许可或批准的机构的交易有关);以及为本通知的目的,审计长或当局可能要求的此类声明(与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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