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光师和配镜师(执业、行为、道德和宣传)规例213A, RG 3
验光师和配镜师(执业、行为、道德和宣传)条例 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文 2 定义 第二部分 执业、行为和道德 3 一般做法、行为和道德 4 复杂病例的转介 5 适当的设施和设备 6 隐形眼镜实践 7 光学设备的供应 8 要保存的适当记录 9 使用登记在册的资格和批准的职称等 10 利益冲突 第三部分 公开 11 按照本条例进行的宣传 12 一般责任 13 宣传的一般限制 14董事会将收到有关展览的通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Part IV GENERAL 15 纪律程序 立法历史 验光师和配镜师法(第 213A 章,第 37 节)验光师和配镜师(实践、行为、道德和宣传)条例 Rg 3 GN第 S 5562008 号 2009 年修订版(2009 年 8 月 31 日) 第 I 部分 初步 2008 年 11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验光师和配镜师(执业、行为、道德和宣传)规例》。 2.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善后服务是指在为患者开具处方、验配或供应光学器具后向患者提供的后续服务;隐形眼镜实践是指该法案附表第 II 部分第 2、5 和 6 项中指定的行为或活动,如果此类行为或活动与隐形眼镜有关;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隐形眼镜从业者是指注册验光师或根据该法案获准从事隐形眼镜实践的豁免配镜师;获豁免配镜师指验光师及配镜师(第 25(1) 条豁免)命令 (O 1) 第 2(1) 段所提述的人;患者是指咨询注册人的人;宣传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任何广告 (a) 印在任何媒体上用于信息交流; (b) (c) 出现在任何电子或其他大众媒体中、通过任何大众媒体传播或从任何大众媒体中获取;或包含在公司生产或使用的任何通信媒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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