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理工学院(学生)(行为和纪律)规例章。 303, 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31日
新加坡理工学院(学生)(行为和纪律)条例 3 学生纪律委员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纪律规则 5 调查 6 调查 7 支付罚款 8 向校长上诉 9 向董事会上诉 立法历史 新加坡理工学院法案(第 303 章,第 23(1)) 条新加坡理工学院(学生)(行为和纪律)条例 Rg 3 GN No. S 1422000 REVISED EDITION 200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31st January 2002) 28th March 2000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新加坡理工学院(学生)(行为引文定义)和纪律)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根据第 9(2) 条任命的委员会;违纪行为是指 (a) 违反《新加坡理工学院(学生会)条例》(Rg 1)或《新加坡理工学院(俱乐部)条例》(Rg 2)的任何规定; (b) 任何其他损害良好秩序或纪律的行为、行为或疏忽;校长是指理工学院的校长;学生是指理工学院的学生,但不包括在理工学院攻读课程的理工学院工作人员。学生纪律委员会 3.(1) 应有一个学生纪律委员会,其成员包括 (a) 由校长任命为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的理工学院副校长; (b) 校长从理工学院的工作人员中任命的 4 名其他成员,任期由校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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