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防止海洋污染(垃圾)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应用 4 豁免 5 管理 6 检查权 7 处罚 9 费用 10 撤销 8 某些情况下的豁免 11 节省和过渡条款 第一附表第二附表 费用 No. S 66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防止海洋污染(垃圾)条例 2012 《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在交通部长的批准下,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防止2012 年海洋污染(垃圾)条例,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 R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附则 V 指公约附则 V,其中载有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并列于附表 1;授权组织是指根据《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16 条制定的法规授权的组织,用于检验船舶并根据该法第 V 部分颁发证书;缔约方是指公约的缔约方和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的政府;垃圾管理计划是指根据第 10 条要求船舶携带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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