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垃圾)(修订)条例 2013 S 471/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4712013 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71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3 年防止海洋污染(垃圾)(修订)条例》 在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时,海事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3 年防止海洋污染(垃圾)(修订)条例,并应生效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运作。修订附表 2。 2012 年防止海洋污染(垃圾)条例(GN 编号 S 6632012)附表 1 第 8 条被修订 (a) 删除第 2 段; (b) 删除第 3.2 段中的第 3.1 项,代之以第 2.1 段; (c) 将现有的第 3 段重新编号为第 2 段,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A 段。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区域安排满足本条第 1 款和第 2.1 款的要求,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这种安排是满足这些要求的唯一实际手段。参与区域安排的各方应制定区域接待设施计划,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S 4712013 2 参与安排的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与本组织协商,以便分发给本公约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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