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报告污染事件)规例章。 243, 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05月31日
防止海洋污染(污染事故报告)条例 目录 1 引文 第一部分 船舶污染 2 报告义务 3 立即报告 4 报告内容 5 补充报告 6 报告程序 7 申请 8 报告义务9 报告内容 10 补充报告 11 报告程序 立法历史 第 II 部分 陆地或设备污染 防止海洋污染法案(第 243 章,第 15、16 和 34 节)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防止海洋污染(报告污染事件)条例》Rg 3 GN第 S 601991 号 2001 年修订版 (2001 年 5 月 31 日) 1991 年 2 月 1 日 引用以下报告的义务 1. 本规例可引称为《防止海洋污染(污染事故报告)规例》。第一部分 来自船舶的污染 2. 当事故涉及 (a) 排放量超过允许水平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任何原因时,应根据该法案第 15 条作出报告,包括为确保船舶安全或拯救海上人命; (b) 以包装形式排放或可能排放的有害物质,包括货物集装箱、便携式罐体、公路和铁路车辆以及船载驳船中的有害物质; (c) 长度为 15 米或以上的船舶损坏、失效或抛锚,而 (i) 影响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故障、进水和货物移位; (ii) 损害航行安全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舵机、推进装置、发电系统和基本船载导航设备的故障或故障;或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d) 在船舶运营期间排放超过公约允许的数量或瞬时速率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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