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附加费)规则上限。 255,R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房产税(附加)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外交使团等财产不征收财产税附加 4 公民等财产不征收财产税 5 减征财产由两个或更多人拥有 6 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免缴附加费 立法历史 财产税(附加费)法(第 255 章,第 4(1) 和 11 节) 财产税(附加费)规则 R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在线引用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1974 年 1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被称为《物业税(附加费)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新加坡公民是指根据新加坡宪法规定,具有新加坡公民身份的任何人;外国公司是指 (a) (b)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团体、社团、协会或其他机构;或非法人社团、协会或其他机构,根据其原籍地法律,可以起诉或被起诉,或以该协会、协会或机构的秘书或其他官员的名义持有财产,并且没有其在新加坡的总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永久居民是指在新加坡逗留不受《移民法》第 3 章规定的居住期限限制的任何人。 133;总体规划是指总体规划,包括根据《新加坡改善条例》第四部分及其制定的规则于 1958 年 8 月 5 日提交并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书面声明,包括提交并批准的所有更改和补充由总督或部长根据这些规定和规则以及《规划法》第 II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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