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12 号)令 2006 S 403/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30日
受保护的地方(第 12 号)令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403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12 号)令 2006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6 年《保护区(第 12 号)令》和应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起实施。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本法案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排放。 THE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First column The Authority CEO of DSO National Laboratories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1) MICROBIOLOGICAL BIOMEDICAL LABORATORIES (14TH STOREY, DSO (KENT RIDGE) BUILDING )。和占用的所有区域包括 MUKIM 号和 3 号生物医学实验室(第 14 层,DSO (KENT RIDGE) 大楼)的 4313K 地段的一部分,面积约为 1,321 平方米,其边界大致如下 MICROBIOLOGICAL 由 AND 角开始上述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14TH STOREY, DSO (KENT RIDGE) BUILDING)点数为3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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