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06 S 42/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5日
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地方的场所 附表第 S 42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06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6 年《保护区(第 3 号)令》和应于 2006 年 1 月 25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令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在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签发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的许可,以进入该处所。排放。时间表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3P 网络部管理局局长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1) 克兰芝潮汐之门。所有该区域包括在克兰芝路旁的国有土地 MK12 868XPART 的一部分,由克兰芝潮闸占据,面积约为 3,011.680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从上述克兰芝潮闸的拐角处开始,点为 4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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