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和游行)条例 2009 S 486/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009 年公共秩序(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和游行)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适用于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和游行 3 定义 4 表格 5 提前通知 6 选举会议的许可条件 6A 选举的许可条件游行 7 按需出示许可证 8 许可证转让限制 9 人群控制和安全措施 10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11 选举会议或选举游行的特别通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第 S 486 号 2009 年公共秩序法(2009 年第 15 号法案) 2009 年公共秩序(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和程序)条例 为行使 2009 年公共秩序法第 47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作出下列法规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以 b e 引用为 2009 年公共秩序(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和游行)条例,并将于 2009 年 10 月 9 日开始实施。 S 2742017 wef 01062017 S 4912020 wef 26062020 适用于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和游行 2. 这些条例仅适用参加下列公众集会(在本条例选举会议中称为)和公众游行(在本条例选举游行中称为) (a) 由或代表一个人组织的公共集会(无论是完全在建筑物内或封闭场所内或户外举行)候选人,并在提名日或之后但议会选举投票日前夕的任何时间举行,以促进或促成一个或多个可识别的政党、候选人或候选人团体在议会选举中的选举成功,或以其他方式提高任何此类政党、候选人或候选人团体在选民中的地位与选举的联系; S 4912020 wef 26062020 (b) 由任何议会选举中的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组织的公众集会(无论完全在建筑物内或封闭场所内或户外举行),以在或大约在选举结果出炉时表示对候选人的支持议会选举可根据《议会选举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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