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公共秩序(选举会议)(修订)条例 S 274/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2742017 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4 号《公共秩序法》(第 257A 章)《2017 年公共秩序(选举会议)(修订)条例》 为行使《公共秩序法》第 47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 这些条例是 2017 年公共秩序(选举会议)(修订)条例,于 2017 年 6 月 1 日生效。条例 1 的修订 2. 2009 年公共秩序(选举会议)条例(GN No. S 4862009)的条例 1 (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选举会议)一词并代以(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一词进行修订。第 2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主体条例第 2 条被删除,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适用于议会选举中的选举会议 2. 本条例仅适用于以下公众集会(在本条例选举会议中召集)(a ) 由根据议会 S 2742017 2 选举法(第 218 章)的规定提名的候选人组织的公众集会(无论是完全在建筑物内或封闭处所内或户外举行)选举部门的议会,并在提名日或之后但根据该法案的议会选举投票日前夕的任何时间举行,以促进或促成一个或多个可识别政党在议会选举中的选举成功,候选人或候选人团体或以其他方式提高任何此类政党、候选人或团体的地位f 与选举有关的候选人; (b) 根据《议会选举法》在任何议会选举中由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组织的公众集会(无论完全在建筑物内或封闭场所内或户外举行),以在选举结果或大约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时表示对候选人的支持议会选举可根据该法第 49(7) 或 (7E) 或 49A(5) 条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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