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运输设备的过境、转运和运输豁免)条例 2014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豁免 3 撤销编号 S 703 辐射防护法(第 262 章) 辐射防护(运输、转运和运输豁免) 2014 年运输设备条例) 为行使《辐射防护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环境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辐射防护(过境、转运豁免) 2014 年和运输设备运输)条例,并将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豁免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2.(1) 该法案的第三部分(涉及放射性物质和辐照器具的进出口等管制)不适用于(a) (b) (c) 将任何放射性材料或辐照设备带入新加坡,以及将此类材料或设备带出新加坡;为转运目的将任何放射性物质或辐照设备带入新加坡,以及在转运后将此类材料或设备带出新加坡;或通过运输工具将任何放射性材料或辐照设备带入新加坡,如果该材料或设备构成该运输工具的设备的一部分,以及通过作为其设备一部分的同一运输工具将此类材料或设备带出新加坡。 (2) 第 (1)(a) 和 (b) 款不适用于该法第 26A(1) 条定义的任何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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