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约的报告)(豁免)条例 2014 S 436/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362014 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36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同报告)(豁免)条例 2014 年条例安排 条例 1.2.3. 引证和启动 定义 豁免法第 125 条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金融管理局第 129、337(1)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同的报告) (豁免)2014 年条例,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另有说明 (a) 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资产以开展业务基金管理或不动产投资信托管理由下列各项组成: (i) 客户与持有人签订合同或由其提取的资金和资产来自客户账户的持有人,或受客户授予持有人的酌情权,以进行基金管理或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的S 4362014 2; (ii) 客户为进行基金管理或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而与持有人签订的、受客户授予持有人的非全权授权的资金和资产; (iii) 客户向持有人承包后,持有人将其转包给另一方,以供另一方为客户行使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客户的资金信托管理全权委托的资金和资产;投资不动产或(无论是 (b)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下的不动产,是指根据《商业证券和期货》附表二第 5(1)(i) 段豁免持有要求的公司)条例(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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