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运系统(火车上的广告)法规上限。 263A,RG 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31日
快速运输系统(火车上的广告)法规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显示广告的许可 4 犯罪和处罚 5 可复合犯罪 立法历史 快速运输系统法(第 263A 章,第 41 和 42 节) 快速运输系统(火车上的广告) ) 法规 Rg 5 GN第 S 4812001 号 2003 年修订版(2003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10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捷运系统(引文列车广告)规例》。定义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2. 在本条例中,广告是指公众或其任何部分可见的任何广告(无论附加或展示),包括任何通知、标志、标签或通告以及任何公告、通知或暗示。展示广告的许可 3.(1)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捷运系统的任何列车内或列车上展示、安排或允许展示任何广告,除非得到管理局的书面许可并按照其条款和条件书面许可。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书面许可申请,须以管理局决定的格式和详情提出。 (3) 管理局在给予书面许可时,可施加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罪行和处罚 4. 任何人违反第 3(1) 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如继续犯罪,则处以不超过 100 元的罚款。罪行在定罪后持续的每一天或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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