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交通系统(火车上的广告)条例 2001 S 481/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快速交通系统(火车上的广告)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显示广告的许可 4 犯罪和处罚 5 可复合犯罪 No. S 481 快速运输系统法(第 263A 章) 快速运输系统(广告) 2001 年火车条例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行使《捷运系统法》第 41 条和第 42 条赋予的权力,经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 2001 年快速交通系统(火车广告)条例,并将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任何广告(不论以何种方式贴附或isplayed) 对公众或其任何部分可见,包括任何通知、标志、标签或通告以及任何公告、通知或暗示。展示广告的许可 3.(1)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捷运系统的任何列车内或列车上展示、安排或允许展示任何广告,除非得到管理局的书面许可并按照其条款和条件书面许可。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书面许可申请,须以管理局决定的格式和详情提出。 (3) 管理局在给予书面许可时,可施加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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