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污水和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撤销)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文 2 撤销和节约第 S 69 号污水和排水法(第 294 章)污水和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撤销) ) 2013 年条例 为行使《下水道和排水法》第 72 条和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公共事业委员会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这些条例可以是引述为《2013 年污水处理和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撤销)条例》。 引用撤销和节约 2.(1) 《污水和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条例》(Rg 1)自和包括 2013 年 2 月 1 日。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新加坡在线法规第 3 条和第 4 条中提及的费用截至 20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与任何处所有关的排污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条例应继续就截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的任何期间支付,但截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尚未开具账单那个日期。 (3) 就第 (2) 款而言,委员会特此决定,每名处所占用人,或(当处所空置时)处所所有者,应负责支付以下款项 (a)其中 A 是第 (2) 款提述的期间与 2013 年 1 月 31 日属于《污水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规例》第 3 条提述的收费的计费期间的比例,有关给有关处所的占用人或拥有人; B 是该处所内与政府归属或拥有或由委员会控制、监督、维护和维修的任何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系统相连的抽水马桶、坐浴盆和下水道的总数;就小便池而言,C 是在该处所内并与由受监督、政府或控制的任何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系统相连的便池或隔间或每 610 毫米长的石板的总数,由董事会维护和修理;其中 D 是在第 (2) 款提述的期间内供应给该处所的水量,以立方米为单位; E 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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