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及排水(卫生器具及水费)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下水道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卫生器具收费 4 用水费 5 工业用水等不收费 6 每月收费 立法历史 下水道和排水法(第 294 章,第 72 和 74 节)污水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条例 Rg 1 GN第 S 1661999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7 年 5 月 15 日)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排污及排水(卫生器具及水费)规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5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9 年 4 月 1 日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住宅是指专门用于住宅目的的场所;非住宅处所指住宅处所以外的处所。 (2) 为本条例的目的,如果任何处所的一部分被用于 (a) 为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有关的目的; (b) 作为旅馆、寄宿公寓、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此类场所应被视为非住宅场所。卫生器具收费 3. 安装在任何处所并连接到政府归属或拥有或控制、监督、维护和由委员会维修 (a) 抽水马桶 (b) 坐浴盆 (c) 便池 (d) 小便池 每月 3 个;每月 3 次;每月 3 次;每个碗或摊位或每 610 毫米长度的板坯每月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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