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 1973 目录制定公式 4A 第一附表 A 第二附表 B 第 S 58 号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 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 1973 它特此通知总统已欣然批准颁发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1973 年,并应被视为已于 1973 年 1 月 26 日生效。 2.(1) 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的勋章(以下在本规则中简称为勋章)可以授予在 1970 年 8 月 9 日之后在新加坡共和国以外地区从事作战或非作战服务的新加坡武装部队成员根据本规则第 3、4 和 4A 条规定的条件。 S 42590 wef 14111990 (2) 如果先前获得奖章的人因同类型的服务而进一步有资格获得奖章,则应向他颁发一个挂在悬挂奖章的丝带上的条. (3) 如果一个人已经拥有运营或非运营服务的勋章,并且他随后有资格获得其他形式的服务,则应授予他第二枚勋章,以佩戴适当的缎带。 3. 奖励的资格条件如下 (1) 作战服务 (a) (b) 在对敌作战或其他涉及生命或肢体威胁的现役服务中服役九十六小时或以上;在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地区受雇于支持任何部队的任何编队、单位或子单位从事反敌行动或以其他方式现役时,在任何十二个月内总共服役三十天或以上涉及对生命或肢体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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