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 2006 S 568/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1 S 5682006 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568 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奖章规则 2006 规则安排 奖章、星级、酒吧和酒吧(增强)的奖章授予 未完成合格服役期 1. 2. 3. 4. 5.由武装部队委员会授予的勋章、星级、酒吧和酒吧(增强) 勋章描述 酒吧描述(增强) 星级描述 6. 7. 8. 9. 10. 佩戴勋章、星级、酒吧和条(增强) 11. 12. 13. 14. 公布裁决等 更换勋章、星级、条或条(增强) 没收勋章、星级、条或条(增强) 撤销 附表 总统很高兴批准设立授予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的勋章,该勋章的授予受以下规则的约束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并应于 2006 年 10 月 1 日投入使用。设计勋章的国家 2. 该勋章应指定并命名为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勋章)。 S 5682006 2 勋章、星级、律师和律师(增强)奖章 3.(1) 奖章可授予任何在新加坡武装部队成员期间在新加坡以外地区服役的人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 (a) 在任何对敌作战中连续服役 96 小时或以上; (b) 在 12 个月内为支持任何部队的任何编队、单位或分单位从事任何反敌行动而服役累计 30 天或以上; (c) 在参与任何涉及维持和平、恢复法律和秩序、或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或救援的行动或任何救济行动时,在 180 天内提供总计 14 天或以上的服务,任何外国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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