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警察长期服务奖章条例 1961 S 297/196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1年12月23日
1961 年新加坡警察长期服务奖章条例 目录 颁布第 S 297 号公式 1961 年新加坡警察长期服务奖章条例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Yang diPertuan Negara 很高兴批准设立奖章,命名为新加坡警察长期服务奖章,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1961 年新加坡警察长期服务奖章条例。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2.(1)新加坡警察长期服务奖章(以下简称“奖章”)可作为对新加坡警察部队助理警司以下警员和下属人员长期服务和良好品行的奖励。 ,在 1961 年 6 月 3 日或之后,应已连续服务满十八年,但须符合条件本条例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 (2) 奖章获得者可以在完成二十五年的合格服务时获得一个扣环,在他完成三十年的合格服务时再授予一个扣环。对于如此授予的每个扣环,单独佩戴时,可能会在缎带上添加一颗小银星。 S 13471 wef 1451971 3.(1) 在任何军警部队服役不应被视为合格服役。服务。 (2) 日本占领期间的服役应计入资格期间,但警察局长酌情决定,在日本占领期间的休息或服役不应被视为破坏这种服役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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