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内部布线)条例 2005 S 479/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0日
2005 年电信(内部布线)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第 II 部分 一般许可条件 3 许可机构 4 实践守则 5 电信布线承包商类别执照 6 电信布线安装人员执照 7 持续时间 8 内的布线工作自有场所 9 不得转让、转让许可证的利益等 10 更换许可证 11 取消和暂停许可证 12 应用户要求检查电信布线工作 13 被许可人登记册 14 被许可人停止或拒绝进行或进行电信布线work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第 III 部分 杂项 15 违规 16 豁免 17 撤销和过渡条款第323章) 2005 年电子通信(内部布线)条例 为行使《电信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经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I 部分的初步规定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5 年电信(内部布线)法规,并将于 2005 年 7 月 2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202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实务守则是指管理局根据第 4(1) 条发布的实务守则;接口点是指用户电信设备与公共电信持牌人的任何电信系统之间的任何互连点;内部电信布线是指连接用户电信设备和任何接口点的任何电信线路、光纤、导管或其他物理介质,但不包括使用带有内置连接器和插座的延长线;牌照指根据第 5 条批给的电讯布线承办商类别牌照或根据第 6 条批给的电讯布线安装商牌照;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条例获得许可的任何人;电信设备是指用于或拟用于电信的任何器具、装置或附件;电信布线承包商是指 (a) 在其进行的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与之相关或为了其目的而进行或进行任何电信布线工作或提议进行或进行此类工作的任何人或谁导致或安排执行或执行此类工作; (b) 为牟利或报酬,提供其作为电信布线承包商的服务;或电信布线安装人员是指其行业或职业由他亲自执行任何需要或电信布线工作的任何人;包括电信布线工程,包括用户内部电信布线的安装、维护或修理;用户是指订阅公共电讯持牌人的任何电讯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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