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的适用)通知上限。 332, N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04日
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的应用)通知目录 1 引文 2 外国 附表 立法历史 商标法(第 332 章,第 75(4) 节) 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的应用)通知 N 3 GN第 S 621995 号 1996 年修订版 (1996 年 5 月 15 日) 1995 年 2 月 23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商标(第 75 条对引用外国的应用)通知。外国 2. 该法案第 75 条应适用于附表中列出的外国,只要就每个国家而言,本通知就该国继续有效 在线新加坡法规 最新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PDF 创建日期为 22 Feb 2022韩国 哈萨克斯坦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肯尼亚 洪都拉斯 香港 冰岛 印度 伊拉克 牙买加 约旦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立陶宛 澳门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马里 马耳他 时间表 中国 哥伦比亚 刚果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赤道几内亚 吉布提多米尼克厄瓜多尔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斐济 加蓬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加纳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几内亚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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