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的应用)通知目录 1 引文 2 外国 附表 立法历史 商标法(第 332 章,第 75(4) 节) 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的应用)通知 N 3 GN第 S 621995 号 1996 年修订版 (1996 年 5 月 15 日) 1995 年 2 月 23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商标(第 75 条对引用外国的应用)通知。外国 2. 该法第 75 条应适用于附表中所列的外国,只要就每个国家而言,本通知就该国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继续有效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洪都拉斯 香港 冰岛 印度 伊拉克 牙买加 约旦 肯尼亚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立陶宛 澳门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马里 马耳他 时间表 安提瓜和巴布达 科特迪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伯利兹 贝宁 玻利维亚 布隆迪 喀麦隆 加拿大 乍得 智利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蒙古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文莱达鲁萨兰国 布基纳法索 中国 哥伦比亚 刚果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吉布提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斐济 加蓬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加纳格林纳达 G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教廷中非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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