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大学(教职员调动)规则上限。 204,R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马来亚大学(教职员工调动)规则 目录 立法历史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案(第 204 章,第 11(1)(a) 节) 马来亚大学(教职员工调动)规则 R 1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新加坡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1949 年 10 月 8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马来亚大学(教职员工调动)规则。 2. 紧接 1949 年 10 月 8 日之前受雇于莱佛士学院理事会或爱德华七世国王医学院理事会的每一位教师、官员、职员、雇员和其他人,在遵守规则 4 的情况下,应为被视为已在该日期被转移到大学的就业。 3. 紧接 1949 年 10 月 8 日之前在爱德华七世国王医学院受雇为政府服务的每名教师、官员、仆人或其他人,除第 4 条另有规定外,均应被视为已转入大学工作在那个日期。 4. 任何人不得根据第 2 条和第 3 条被调到大学工作,除非他在 1949 年 10 月 8 日起的 69 个月内同意调动,并已根据第 2 条与大学签订书面合同根据 1949 年马来亚大学条例成立的马来亚大学宪法第 38(3) 条。 1249 5. 根据本规则调动的人(在本规则中称为调动的人)应受雇于大学,并尽可能具有相同的地位,并根据马来亚大学条例的条款,包括条款与薪金或工资、终止雇佣关系、退休金、退休津贴或酬金、医疗护理、宿舍、津贴、假期和​​他及其家人的海外通行费有关,不低于他在服务于莱佛士学院的理事会或爱德华七世国王医学院的理事会或政府的理事会。...
马来亚大学(教职员调动)规则上限。 204,R 1pdf预览版
马来亚大学(教职员调动)规则上限。 204,R 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