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豁免)通知上限。 349A, N 1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豁免)通知目录 颁布公式 第一附表 豁免 第二附表 肉类产品或鱼类产品可以进口供个人消费的国家 立法历史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349A 章,第 40 节)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豁免)通知 N 1 GN第 S 559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农业食品和兽医服务局局长已豁免附表 1 第一栏中提及的人员不受该法案的规定及其第二栏中规定的规则的约束符合该附表第三栏所述的条件。 1999 年 12 月 10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FIRST SCHEDULE EXEMPTIONS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被授予豁免的人1. 2. 3. 4. 5. 第 5 节 第 5 节 由 S 2812019 wef 01042019 删除 任何进口附表 2 第一栏规定类型的任何肉类产品或鱼类产品供个人消费的人任何出口任何肉类产品或鱼产品供个人消费的人 由 S 2812019 wef 01042019 删除 陆路进口任何打算在新加坡鱼类批发市场销售的任何鱼产品的持牌人 第 6 (1) (d) 条和规则《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第 7(1) 条 (R 2) 第二附表 仅当肉类产品或鱼类产品从任何国家/地区进口时,豁免才适用附表2第2栏指明的尝试,但不超过该附表第3栏指明的最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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