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8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五,第一次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 5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案》(2018 年第 40 号)第 1 部分的第 1 部分初步第 1 部分。 2. 简称和开始一般解释 2 NO. 2018 年第 40 条第 2 部分法院的管辖权、权力和程序第 1 分部的管辖权第 3.4.5.6.7.8.9 节高等法院是对公司和个人破产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法规定的书记官长管辖权 本法规定的法院的一般权力 审查命令的权力 根据本法提出的上诉 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的刑事管辖权 第 2 分部 程序 10. 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程序 暂停诉讼程序的权力 11. 修改书面程序的权力等 12. 13. 延长时间的权力 14. 取证方式 15. 费用由法院酌情决定 第 3 部分 官方受让人、官方接管人和破产从业人员 第 1 分部官方受让人和破产管理署署长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任命破产管理署署长 任命破产管理署署长 撤销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破产管理署署长 破产管理署署长和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的正式名称n 法定受让人和破产管理署署长的权力和职能 官方受让人和被视为公职人员的破产管理署署长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行为和事务方面的一般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方面的一般职责破产管理宣誓的权力 破产、重组和解散 3 第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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