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2014 年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修正案)法》 2014 年第 2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4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2014 年 8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21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8 月 13 日。修订《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2000 年修订版第 65A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14 年第 21 条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4 年《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知的日期生效。宪报,任命。第 2 条的修正 2. 《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删除了证明中声称的字眼由外国政府或代表外国政府颁布,作为在第 (1) 款相应法律的定义中规定该国控制和监管的法律,并替换外国或部分控制或其中规定在该国家或其部分进行监管; (b) 删除第 (1) 款中的犯罪行为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犯罪行为是指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从事或参与任何构成严重犯罪或外国严重犯罪的行为; (c) 删除第 (1) 款被告人定义中的“贩运”一词,代之以“交易”一词; (d) 删除第 (1) 款中关于贩毒和贩毒罪行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处理罪行;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修正案) 3 毒品交易犯罪是指 (a) 第一项规定的任何犯罪 (b) 串谋实施任何此类 (c) 煽动他人实施任何此类 (d)试图实施任何此类附表;罪行;罪行;罪行; (e) 协助、教唆或促使实施任何此类罪行;或与法律顾问(雇主)有关的咨询包括(a)如果雇主是相互关联的众多公司之一,则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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