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第 15 号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福利)(修正案)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 15 日 201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5 特此发布《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在议会中提出。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修订)法案第 152014 号法案。2014 年 5 月 28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腐败的法案, 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2000 年修订版第 65A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可称为《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修正案)法》 2014 年,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第 2 条的修正 2. 《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删除了证明中声称的字眼由外国政府或代表外国政府颁布,作为第 (1) 款相应法律定义中规定该国控制和监管的法律,并代之以外国或其部分的措辞,规定该国家或其部分的控制或监管; (b) 删除第 (1) 款中的犯罪行为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犯罪行为是指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从事或参与任何构成严重犯罪或外国严重犯罪的行为; (c) 删除第 (1) 款被告人定义中的“贩运”一词,代之以“交易”一词; (d) 删除第 (1) 款中关于贩毒和贩毒罪行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处理罪行;毒品交易罪行是指 (a) 第一项中指明的任何罪行 (b) 串谋实施任何此类罪行; (c) 煽动他人实施任何此类 5 附表;罪行; (d) 企图犯下任何此类罪行; (e) 协助、教唆、辅导或促使实施任何此类罪行;或雇主,就法律顾问而言,包括 10 (a) 如果雇主是根据《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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