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辐射防护(修正案)法案 2014 年第 2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2014 年 10 月 24 日,首次发布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20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8 月 13 日。修订《辐射防护法》的法案(2008 年修订版第 262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 OF 2014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4 年辐射防护(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长标题的修改 2. 对《辐射防护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进行修改,删去和建立核保障实施和维持制度,代之以:建立实施和维持核保障制度,实施《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第 2 条的修正 3.(1) 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正 (a) 通过在授权官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公约国家是指外国是核材料的缔约方该公约;; (b) 通过在运输工具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国家包括一个国家或领土,视情况而定; (c) 删除核材料定义中的附表一词,代之以附表一; (d) 在核材料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核材料公约是指 1979 年 10 月 26 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辐射防护(修正案) 3 核犯罪是指 (a) 第 26B 或 26D 条下的犯罪; (b) 与任何核材料有关的附表二所列罪行; (c) 教唆或共谋实施 (a) 或 (b) 段所述罪行; (d) 企图实施第 26B 条下的罪行,或 (b) 段所述的罪行,但《刑法典》中关于核材料的第 384、385、386、387、388 或 389 条下的任何罪行除外;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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