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4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2014 年 8 月 1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7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3 月 17 日。修订新加坡旅游局法的法案(1997 年修订版第 305B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7 OF 2014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4 年新加坡旅游局(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新加坡旅游局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在基金一词之后插入“管理导游”字样。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2 条 (a) 在行政长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委员会成员,指根据第 13(1) 条任命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 (b) 在基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检查官是指根据第 11(2) 条被任命为检查官的任何人;第 11 条的修正 4. 主体法第 11 条的修正 (a) 删除了第 (1) 款中为本法的目的的词语,并代之以有效履行和履行其职能和职责的词语; (b) 删除第 (2) 款并代之以下列第 (2) 款,委员会可按姓名或职位从 (a) 公职人员中任命; (b) 董事会的官员和雇员;新加坡旅游局(修正案)3 (c) 公共机构的官员和雇员; (d) 根据《警察部队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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