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0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第一次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0 年第 12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0 年 6 月 10 日。修订印度教捐赠法的法案(1994 年修订版第 364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2 OF 2010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0 年印度教捐赠(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新的第 17A 条 2. 印度教捐赠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通过在第 17 条之后插入以下第 17A 条成立公司的权力等条文进行修订。经部长批准,董事会可组建或参与组建任何公司,或成立任何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 本法案的目的; (b) 本法赋予的职能或授权的活动; (c) 董事会根据部长根据第 18 条的命令管理的任何捐赠的目的。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1 条 3. 主体法案第 21 条被废除,并由以下部分代替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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