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法律职业(修订)法案 2009 年第 2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09 年 10 月 2 日,星期五,2009 年 10 月 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9 年 9 月 2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09 年第 20 号。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09 年 9 月 2 日。修订《法律职业法》(2009 年修订版第 161 章)并对《专利法》(2005 年修订版第 221 章)和《新加坡法律学院法》(第 294A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1997 年修订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 OF 2009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09 年法律职业(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修改第 2 条 2. 修改《法律职业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1)条 (a) 删除非专业人士定义中的法律官员一词,代之以法律服务一词官; (b) 删除法律官员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 法律服务官员是指新加坡法律服务部门的官员; (c) 在马来亚从业者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和执业培训合同,是指合格人员法律执业、新加坡法律执业人员接受的正式培训安排,以及新加坡法律执业提供的正式培训安排,有关新加坡法律实践的监督培训;执业培训期指合资格人士在获准成为辩护律师和律师之前,必须接受与新加坡法律执业有关的监督培训的期间; (d) 删除合格人员定义中(b)段末尾的词或词; (e) 通过删除合资格人士定义的 (c) 段并代之以下列段落 法律专业(修订)3 (c) 经董事会批准为根据紧接生效日期前生效的第 7 条的合资格人士2009 年法律职业(修正)法第 2(e) 条; (d) 被部长批准为第 15A(1) 条下的合格人员;或(f) 通过在注册官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相关法律官员的定义是指 (a) 法律服务官员; (b) 部长根据宪报公布的规则规定的公共服务中的法定机构或法律办公室的法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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