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第 23 号注册设计(修订)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4 月 3 日星期一 2017 年 4 月 3 日下午 3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3 已发布注册外观设计(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7 年 4 月 3 日在议会中提出。注册设计(修订)法案第 232017 号。2017 年 4 月 3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改注册设计法的法案(2005 年修订版第 266 章)并对《版权法》(2006 年修订版第 63 章)进行相关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该法案是 2017 年注册设计(修订)法案,部长指定的在通知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正 2. 《注册外观设计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正 (a) 删除了第 (1) 款中物品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制造(无论是通过工业过程、手工或其他方式),并且包括 (a) 物品的任何部分,如果该部分是单独制造和销售的; (b) 任何一套物品; (b) 在第 (1) 款相应外观设计的定义中,紧接在文章之后插入文字或非实物产品; (c)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的设计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设计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形状、构造、颜色、图案或装饰的特征,使该物品或非实物产品具有外观,但不包括 (a) 构造方法或原理; (b) 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形状、配置或颜色特征,(i) 仅由 3 (ii) 非实物产品所具有的物品或功能决定;依赖于另一件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外观,或者设计者打算将其作为非实物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物品 产品 与另一物品或非实物产品连接或放置在另一物品或非实物产品周围的物品或非实物产品,或该非实物产品可以执行其功能的物品;或反对,或 (iii) 启用 (c) 仅由一种或多种颜色组成的特征,这些颜色 (i) 不与任何形状或配置特征一起使用; 20 (ii) 不产生图案或装饰的任何特征; (d) 在第 (1) 款的排他性许可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形式要求意味着 (a) 第 11(2)(c) 和 (4)(a) 节的要求; (b) 第 11 条的任何其他要求,或为该条的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中规定为形式要求的任何其他要求; (e) 国际局在第 (1) 款中直接在非实物产品 (a) 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定义,是指 (i) 不具有实物形式的任何事物; (ii) 由设计在表面或介质(包括空气)中的投影产生; (iii) 具有实用的内在功能,而不仅仅是描绘事物的外观或传达信息; (b) 包括任何一组非实物产品; (f)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物品集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物品集和非实物产品是指一件或多件物品和一件或多件非实物产品 (a) 所有这些产品都具有相同的一般特征并且通常一起销售或打算一起使用; (b) 相同的外观设计,或相同外观设计的修改或变化不足以改变其特征或实质上影响外观设计的特性; (g) 删除第 (2) 款的 (b) 段并代之以下列第 5 段非实物产品是指 2 个或更多具有相同一般性质的非实物产品,通常一起销售或打算一起使用,并且每一件都采用相同的外观设计,或相同外观设计的修改或变化不足以改变其特征或实质上影响外观设计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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