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设计(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22004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4 年 9 月 2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2 条 3 修订第 20 条 4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64 条 5 新部分VA 6 第 74 条的修订 7 过渡性规定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注册设计支出(修订)法案第 422004 号法案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4 年 9 月 22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阅读第一次于 9 月 21 日2004. 修改注册外观设计法的法案(2001 年修订版第 266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2004 年注册设计(修正)法,并应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第 12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 2. 《注册外观设计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12 条被废除,并以下条代替 要求公约申请的优先权 12.(1) 受第 (7) 款的约束),其中 (a) 某人已就某些物品在公约国家提交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b) 该申请是就这些条款在任何公约国家提交的第一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称为第一个公约申请);和本条关于 (c) 在第一次公约申请提交之日后的 6 个月内,该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根据本法申请就所有或任何这些物品的外观设计注册,该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根据本法提出申请时,可以就在第一次公约申请中寻求注册的所有或任何物品要求注册设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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