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法案 2014 年第 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5 2014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 2014 年 1 月 20 日下午 6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5 特此公布捷运系统(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在议会中提出。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法案第 52014 号。2014 年 1 月 2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快速交通系统法的法案(2004 年修订的第 263A 章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快速交通系统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在铁路区域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铁路通勤设施是指访问(a) 为任何快速交通系统所包含的铁路提供便利的行人设施(例如坡道、天桥、人行道、自动扶梯,用于或连接或楼梯和升降机); (b) 包括在任何快速交通系统中的供铁路预定乘客使用的自行车停放设施或车辆停放设施; (c) 任何其他类似的结构或设施,通过促进乘客更好地进入住宅、就业、市场、服务和娱乐,将快速交通系统与快速发展的交通系统相结合;并在 10 15 20 25 (b) 周围插入,紧接在铁路定义中的“随火车运载乘客”一词之后(但不包括任何铁路通勤处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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