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第 1 号消防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补充 2013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第 1 号政府公报 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13 年 1 月 14 日下午 500 点 B 号通知 1 特此发布消防安全(修订)法案,以供普遍使用信息 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在议会提出 消防安全(修订)法案第 12013 号法案 2013 年 1 月 14 日第一次阅读 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消防安全法案(2000 年修订版第 109A 章)的法案,并制定民防法的相关修正案(2001 年修订版第 42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可被引述为《消防法》 2013 年安全(修订)法,并应在部长可以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5 第 2 条的修订 2《消防安全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1) 款中替代解决方案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与任何权力有关的以下定义授权人员由本法或根据本法授予专员,指根据第 3 条授权行使该权力或履行该职责的人; (b) 在第 (1) 款对建筑物征收关税或工程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石油定义类别,是指为本法案的目的规定为石油类别的任何石油; (c) 在第 (1) 款的消防法规定义中删除局长根据第 55 条代替消防法规的词语,并代之以第 55 条的词语; (d) 删除第 (1) 款中消防安全措施定义的 (c) 段末尾的词或词; (e) 在第 (1) 款的消防安全措施定义的 (d) 段末尾插入单词或,并在紧随其后插入以下 (e) 段,提供便于消防的通信手段发生火灾时的操作或人员疏散; (f) 在第 (1) 款的消防安全工程定义中的措施一词之后,插入相关管道工程; 3 (g) 在第 (1) 款的消防安全工程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易燃材料定义,是指为本法的目的规定为易燃材料的物质;任何 (h)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小型作品定义的 (b) 段中的“服务”一词并替换“服务”一词,或; (i) 删除第 (1) 款占用人定义中第二次出现的任何一词,并代之以 the; (j) 删除第 (1) 款中所有人的定义 (a) 段中根据第 15 条认证的词语,并代之以根据第 10 条准备的词语; (k) 删除第 (1) 款中所有者定义的 (ba) 段末尾的单词和; (l) 在第 (1) 款中所有人的定义的 (c) 段之后,插入以下与飞机或船只有关的 (d) 段,包括飞机或船只的承租人,视情况而定也许; (e) 就车辆而言,指该车辆的注册车主; (m) 在第 (1) 款中同行评审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石油定义,包括原油、液化石油气和其他天然产生的原油烃类石油、煤、页岩、泥炭或其他沥青物质; ;衍生液体 (n) 在紧接处所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管道包括管道的任何部分;管道拥有人就相关管道的任何部分而言,是指 (a) 拥有或租赁管道架或管道轨道并管理相关管道的该部分的人; (b) 如果 (a) 段不适用,则拥有或租赁该段有关管道并使用该段有关管道来运输任何类别的石油或任何易燃材料的人;或piperack 指在地面上支撑一条或多条管道的多层架; pipetrack 指一个或多个管道支撑在地面轨枕上的区域; (o) 在第 (1) 款注册检验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对相关管道的定义是指使用的管道,或将作为任何类别的使用过的石油或任何易燃材料的运输工具,并包括管道的管道架或管道轨道,但不包括位于许可处所的管道;相关管道工程是指在 2013 年《消防安全(修正案)法》第 2(o) 条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或进行的相关管道的建造、改造或维修; (p) 删除第 (1) 款中街道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船只,包括 (a) 任何船舶或船只或气垫车辆; (b) 用于任何形式的海上作业的任何钻井平台或平台,无论是漂浮在海上还是固定在海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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