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9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 16 日 2019 年 7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6 发布消防安全(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62019 号消防安全(修订)法案。2019 年 7 月 8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消防安全法的法案(2000 年修订版第 109A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该法案是 2019 年消防安全(修正案)法案,并在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消防安全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正 (a) 在第 (1) 款的消防法定义中的专员一词之后插入以下词在警队维持的网站上; (b) 删除第 (1) 款中火灾危险定义的 (b) 段; (c) 删除第 (1) 款中火警危险定义的 (d) 和 (e) 段,并以任何指明的火警危险替换以下 (d) 段;和; (d) 删除第 (1) 款中消防安全工程的定义,代之以下列消防安全工程定义,是指 (a) 任何消防工程; (b) 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的安装、提供或拆除,或增加或更改; (c) 任何相关的管道工程; (d) 任何相关作品;或(e) 在第 (1) 款中对力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受管制的消防安全产品而言,包括在建筑物的建造中使用受管制的消防安全产品; 3 (f) 删除第 (1) 款中小型工程的定义; (g)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公共建筑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公共机构是指根据公共法案或根据公共法案建立或组成的执行或履行公共职能的机构,但不包括镇议会;公共建筑是指公众或部分公众有权进入的建筑物,或通过明示或默示许可,无论是否付费; (h) 在第 (1) 款中注册检验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受监管的消防安全产品是指任何根据产品规定的材料或第 61(1) 条规定的材料; (i) 在第 (1) 款的相关定义之后插入管道工程定义 相关工程是指 5 10 15 20 (a) 建筑物的竖立、扩建、改建、添加或维修 (i)涉及使用可燃材料;或 25 (ii) 影响逃生途径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建筑物火灾或 (b) 提供、扩展或更改与建筑物有关的任何空调服务或通风设备;或 30 4 (c) 中的系统 提供、扩展或更改任何用于将液化石油气从钢瓶输送到使用点的系统,在用于非住宅用途的任何建筑物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建筑物中;指明火警危险就建筑物而言,是指 (a) 属公共建筑物的建筑物过度拥挤,以致在发生火警时可能更难逃生; (b) 在该工作状态下的适当建筑物中的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无论是由于缺乏适当的维护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c) 逃生路线、通道、公共财产或有限的建筑物公共财产的阻碍是否使发生火灾时逃生更加困难; (j) 在第 (3)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4) 款,如果 (a) 根据本法的任何规定,要求或指示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时间之前; (b) 未能在 (a) 段所述期间或之前作出该作为或事情构成犯罪; (c) 该作为或事情没有在 (a) 段所述的期限内或之前完成,尽管 (a) 段所述的期限或时间已届满,但继续执行该作为或事情的义务,或通过,直到该行为或事情完成;而任何人在该期间或时间届满或过去后的每一天或一天中的某一天,如该人继续拒绝或不遵从该要求或指示,即属一项单独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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