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3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 2013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24 号通知 特此公布《进出口监管(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242013 号进出口条例(修订)法案。2013 年 11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进出口条例的法案(1996 年修订版第 272A 章)并对《海关法》进行相应修订(2004 年修订版第 70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可引称为 2013 年进出口条例(修正)法,并应在此类情况下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5 修改第 3 条 2. 修改《进出口管理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3(2)条,删除任何其他人在第 (k) 段中所作的文字,代之以任何人说的话。第 31 条的修正 3. 主体法第 31 条的修正 (a) 删除了第 (1) 款的 (iv) 和 (v) 段,并代之以下列 (iv) 段,根据此类成文法起诉此类犯罪(除本法外)可能规定的; (v) 使公共机构能够执行可能规定的成文法(本法除外)的规定; (vi) 使公共机构能够根据可能规定的成文法(本法除外)的规定调查涉嫌犯罪; (vii) 在符合第 (1A) 款的情况下,使公共机构能够履行其收集、汇编和分析详情或信息的职能、职责或权力,以及 (A) 将其收集、汇编或分析提供给另一个公共机构以供政策由该其他公共机构制定或审查; (B) 以不会识别且无法合理地用于识别与信息或细节相关的任何人的形式发布其收集、汇编或分析; (viii) 根据第 (1A) 款,使公共机构能够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和社区免受公共健康或安全的风险或威胁,或防止新加坡安全(包括其金融和经济安全); (ix) 在满足第 (4) 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使外国政府当局能够调查在外国犯下的涉嫌犯罪; (x) 在满足第 (5) 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遵守任何订明协议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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