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修正)法案 2012 年第 2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 2012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 2012 年 1 月 1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 特此公布证据(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在议会提出。第 22012 号证据(修正)法案。2012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证据法的法案(1997 年修订版第 97 章) 改革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电子输出证据、专家意见证据和法律专业特权有关的证据法,对 2010 年刑事诉讼法典(2010 年第 15 号法案)进行相应和事项修正,以及其他成文法。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引述为 2012 年证据(修正)法,并应在此类情况下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5 第 3 条的修正 2. 证据法第 3 条的修正 (a)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输出或输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的文件副本,包括 (a) 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文件定义的 (d) 段但不属于 (e) 段的文件、声音的抄本或其中包含的其他数据; (b) 如果文件属于 (e) 段但不属于该复制定义的 (d) 段,仍是其中包含的图像的复制,无论是否放大;图像或或 (c) 如果文件属于该定义的 (d) 和 (e) 段,则该副本连同该静止复制品; (d) 如果文件不属于该定义的 (e) 段,而视觉图像体现在属于该段的文件中,则该图像的复制品,无论是否放大,以及任何提及一份文件的重要部分的副本必须据此解释; (b) 通过删除文件的定义(包括第 (1) 款并替换插图),文件中的下列定义除书面文件外,还包括 (a) 任何地图、平面图、图表或绘图; (b) 任何照片; (c) 任何标签、标记或其他文字,以识别或描述其组成部分或以任何方式附在其上的任何东西; (d) 任何光盘、磁带、音轨或其他设备,其中包含声音或其他数据(不是视觉图像),以便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的帮助下)从中复制; (e) 任何胶卷(包括缩微胶卷)、底片、磁带、光盘或其他装置,其中包含一个或多个视觉图像,以便能够(借助或不借助某些其他设备)从中复制; (f) 任何纸或其他材料,上面有对有资格解释它们的人有意义的标记、印象、数字、字母、符号或穿孔;电子记录是指以电子方式在磁、光或其他方式的信息系统中生成、传播、接收或存储或从一个信息系统传输到另一个信息系统的记录; (c) 在第 (5)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6) 款,就第 23、128、130 和 131 条而言,其中提及辩护人或事务律师应包括提及任何公职人员担任辩护律师或律师时的总检察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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