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382008 号 首次阅读 2008 年 11 月 17 日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4 条的修订 3 第 20 条的修订 4 第 21 条的修订 5 第 22 条的修订 6 新第 35 条和第 36 条以及附表 7 对其他成文法的相应和相关修订 附表 对其他成文法的相应和相关修订 8 储蓄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公共资金支出 法规在线 2008 年 11 月 18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民法(修正)法案第 382008 号法案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修正民法法(1999 年修订版第 43 章)的法案,以改革与造成过失致死的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以规定由年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如同其是由成年人士订立的合同一样具有效力,以允许这些未成年人o 以他们自己的名义提起某些法律诉讼和诉讼,就好像他们已经成年一样,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的和相关的修改,以允许这些未成年人从事某些商业活动。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2008 年民法(修正)法,并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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