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务局(修订)法案 2005 年第 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新加坡税务局(修订)法案目录 第 52005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 2005 年 3 月 4 日 长标题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3 条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税务局公共资金支出(修正案)Bill Bill No. 52005 于 2005 年 3 月 4 日第一次阅读。1993 年修订版)。新加坡,简称如下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05 年新加坡税务局(修订)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2. 部分新加坡税务局法案第 13 条被废除,并以第 13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取代该法案 借款的权力 13.(1) 为履行其在本法案或任何其他成文法下的职能或职责,管理局可不时向政府筹集贷款,或经部长批准,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从部长可能通过(a)抵押、透支等方式指示的来源筹集贷款或其他方式,无论有无安全; (b) 对归属管理局的任何财产或管理局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应收的任何其他收入收取,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衡平法​​上的; (c) 债券、债券或部长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工具的创建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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