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法案 目录 长标题 颁布公式法案第 531970 号第一次阅读 1970 年 11 月 4 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制定法规的权力 4 费用、罚款等,将支付给联合基金 5 过渡性规定 6 废除解释性声明 第 531970 号公共货币护照支出法案 1970 年 11 月 4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表于 1970 年 11 月 9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废除和重新制定与护照有关的法律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解释权 制定法规 目的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0 年护照法,并应在此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2. 在本法中,护照是指新加坡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3.(1) 部长可以为以下所有或任何一项制定法规 (a) 任命可以签发、更新或签注护照的授权官员; (b) 授权官员签发、更新和签注护照,并为任何需要新加坡签证的旅行证件签发签证; (c) 授权主管当局批准用于签发、更新和签注护照的表格以及用于签发签证的表格; (d) 规定与签发、更新或签注护照或授予新加坡签证有关的费用; (e) 授权官员根据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法规的规定免除支付费用; (f) 规定任何人可获发护照的条款和条件; (g) 授权可以作废、取消、撤回和收回已作废或取消的护照的官员; (h) 授权可以取消任何签证、续签或签注护照的官员; (i) 授权官员要求交出已作废或作废的护照,上面印有已作废或作废的任何签证、续签或签注; (j) 规定扣押、收回或收回任何护照的程序;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70 年 11 月 9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k) 规定逮捕、拘留和起诉任何违反根据本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的人; (l) 规定搜查任何人、处所、船只、飞机或车辆,并扣押或收回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条例实施的任何罪行的任何证据; (m) 规定禁止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在不出示护照的情况下通过陆路、海上或空中进出新加坡,并通过要求回答询问和交出任何护照来执行此类禁令; (n) 根据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法规的规定,管理应遵循的程序以及上诉应支付的费用和费用; (o) 对违反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定处以不超过 6 个月监禁或不超过 1000 美元的罚款,或处以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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