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迹保护条例草案 目录 第 381970 号条例草案第一次阅读 1970 年 9 月 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建立和成立古迹保护委员会 4 委员会成员 5 委员会目标 6 权力委员会的权力 7 进入土地的权力 9 保护令的效力 10 为住宅储蓄 11 古迹的维护 12 强制征用 8 部长下达保护令的权力 新加坡法令在线发表于法案补充,1970 年 7 月 28 日 PDF 创建日期:2 月 23 日2022 13 年度账目和审计报告 14 基金 15 规则 16 豁免 17 处罚 解释性声明 公款支出 保存古迹法案第 381970 号法案 1970 年 9 月 2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开始 建立法案一个委员会为了国家的利益保护历史、传统、考古遗迹逻辑、建筑或艺术兴趣。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引述为 1970 年《古迹保护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的日期生效,委。解释本法;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委员会是指由新加坡法规第 3 条组成的古迹保护委员会 在线发布于 1970 年 7 月 28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主席是指委员会主席古迹保护委员会;基金指根据本法第 14 条设立的古迹保护基金;纪念碑包括 (a) (b)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竖立或其他工程,无论是在土地表面之上还是之下,任何纪念馆、安葬或挖掘地点以及纪念碑的任何部分或残骸;及任何包含或毗邻纪念碑的土地,而委员会认为为维持该纪念碑或其设施或提供或便利进入该纪念碑或其便利或就该纪念碑行使适当控制或管理而合理需要该土地,由于其历史、传统、考古、建筑或艺术兴趣,委员会认为值得保存。...
保护古迹法案 1970 年第 38 号法案pdf预览版保护古迹法案 1970 年第 38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