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法案 1966 年第 33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6年
亚洲开发银行法案 目录 第 331966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6 年 8 月 17 日 长标题 序言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批准书的存放 4 认购银行股份的权力 5 应付给银行将被收取合并基金的费用 7 发行不可流通票据和产生其他义务 9 协议的某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6 筹集贷款的权力 8 收据 10 制定规则的权力 附表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票据中1966 年 8 月 17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公共货币支出 亚洲开发银行法案第 331966 号法案 1966 年 8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 实施亚洲开发银行设立和运作国际协议的法案并使新加坡成为其成员并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宜。鉴于新加坡政府参加了 1965 年 12 月 2 日至 4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全权代表会议,并签署了设立该银行的协议,并且鉴于协议已提交议会,鉴于新加坡应成为银行的成员是可取和权宜的,并且应规定新加坡接受该协议并履行新加坡在该协议下的义务。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如下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可称为 1966 年亚洲开发银行法,并应在部长可能的日期生效,借宪报公告,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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