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法案 1966 年第 2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6年
司法委员会法案 目录 第 261966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6 年 6 月 2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上诉条件 4 上诉许可 5 司法委员会命令 6 上诉程序 7 司法委员会命令的执行8 费用 10 废除 9 未决诉讼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66 年 6 月 27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司法委员会法案第 261966 号法案 1966 年 6 月 22 日第一次阅读。赋予英国皇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权,以审理对新加坡上诉法院裁决的上诉,并修订马来西亚 1964 年《司法法院法》(1964 年第 7 号)。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简称解释枢密院。上诉条件 1. 本法可称为 1966 年司法委员会法。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法院是指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听取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上诉,包括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司法委员会是指英国女王陛下的司法委员会 3.(1) 上诉法院应根据本法 (a) 第 4 节的规定,在获得上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向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i) (ii) 上诉中的争议事项达到或价值 5000 美元或以上的任何民事事项的任何最终判决、法令或命令;或上诉直接或间接涉及对财产或类似数额或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某些索赔或质疑; (iii) 案件从性质上适合上诉;或(b) 新加坡上诉法院在线发布于 1966 年 6 月 27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创建日期认为适合上诉的任何中间判决或命令; (c) 在行使赋予上诉法院的任何原始或咨询管辖权时作出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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